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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臺南市 114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。
二、復效方案:
(一)申請對象: 103 年度起取得主任合格證書,而未實際擔任主任致任用資格失效者。
(二)申請條件:於失效後迄今,受聘學校代理主任累積達 2 學年以上,得由個人出具復效申請表向本局申請主任任用資格復效。
(三)申請時間:每年 6 月開始受理適用之學校代理主任申請復效事宜, 7 月進行審查作業。
(四)通過申請審查者,由本局函文申請人其主任資格復效,俾利後續受聘資格認定事宜。
三、為使各校符合資格者可即時提出,以利後續受聘,今(114)年自函發日起受理... 觀看完整文章
主旨: 為使學校人員充分瞭解兼職(課)規範並遵循申報程序,請貴校(園)務必加強宣導相關兼職(課)法令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:「...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,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,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。」,依上開規定,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,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;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,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 次查「公務員服務法」規定如下:
(一) 第 13 條:「(第 1 項)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。(第 2 項)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。...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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